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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北京中财讯财税筹划技术研究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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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税局可否以“偷税”为由直接撤销高新企业税收优惠

  • 所属行业:商务服务 咨询服务
  • 发布日期:2016-09-23
  • 阅读量:256
  • 价格:1.00 元/条 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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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货地址:北京海淀  
  • 关键词:财务,会计,税务,培训,筹划,审计

    税局可否以“偷税”为由直接撤销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详细内容

    税局可否以“偷税”为由直接撤销高新企业税收优惠?
    案情简介:
    P企业成立于2001年,为中外合资企业,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苏州市。P企业在2009-2011年获得**企业资格。
    主管税务机关于2014年对P企业2008—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,认定其在2008年具有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。主管税务机关于2014年8月做出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要求企业补缴上述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缴纳滞纳金,并处以罚款。P企业依法补缴了税款、滞纳金,并缴纳了罚款。
    此外,主管税务机关认定P企业在2008年度有偷税行为,按照《**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[2008]172号)(以下简称“《认定管理办法》”)的规定,应撤销其在2009-2011年度之间获得的**企业资格;进而认定P企业申请**企业资格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为偷税行为,向P企业作出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要求补缴2009-2011年度少缴的税款共计40,382,898.91元及滞纳金,并处以罚款。
    案件分析:
    一、p企业不满足撤销**企业资格的法定情形
    《认定管理办法》*十五条规定:已认定的**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,应取消其资格:
    (一)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;
    (二)有偷、骗税等行为的;
    (三)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事故的;
    (四)有环境等违法、违规行为,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。
    P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取消**企业资格的法定情形,涉及到上述规定中的*二款和*四款应该如何适用,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。
    上述法律文本的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。文义解释,按照梁慧星先生的定义,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法,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。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之一的文义解释方法,被当作解释法律文本的基本方法,并成为解释方法的可以选择,其根本价值取向是严格忠于原文。目的解释,又称论理解释,是指按照立法精神,根据具体案件,从逻辑上进行的解释,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,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。
    按照上述法律解释方法,“有偷、骗税等行为的”应解释为企业在取得**企业的有效期内有偷、骗税等行为。科学技术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《认定管理办法》是为了对符合**企业要求的企业进行认定,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,体现了国家产业支持的方向。又由于《认定管理办法》规定,通过认定和通过复审的**企业资格有效期都为三年。“有偷、骗税等行为的”应解释为企业在取得**企业的三年有效期内有偷、骗税等行为,才符合立法目的。同样,“有环境等违法、违规行为,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”应解释为企业在取得**企业的有效期内有与环境有关的违法、违规行为,并且受到了有关部门处罚。
    本案中,P企业于2009年取得**企业资格,其有效期为2009年到2011年。而在2014年主管税务机关对P企业2008—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,认定其在2008年具有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。P企业偷税行为并不是发生在**企业资格的有效期内,其并不符合《认定管理办法》*十五条规定的取消**企业资格的法定情形。
    二、撤销P企业**企业资格已**过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
    1.取消**企业资格的法律性质是行政处罚
    《行政处罚法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,取消**企业资格属于吊销许可证,是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。
    2.取消P企业**企业资格业已**过追责时效
    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*二十九条关于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规定: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,不再给予行政处罚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前款规定的期限,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;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”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为两年,**过两年未发现的,不再给予行政处罚。本案中,P企业于2009-2011年度享受**企业税收优惠,相关行政机关于2014年的税务检查中才发现企业具有可能导致取消**企业资格的情形,据此取消其**企业资格业已**出两年追责时效。
    三、P企业申请享受**企业税收优惠不构成偷税
    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*六十三条规定,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帐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根据本条规定,纳税人实施法定偷税行为并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后果的,构成偷税。本条规定的偷税行为包括伪造帐簿记账凭证、变造帐簿记账凭证、隐匿帐簿记账凭证、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、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、进行虚假申报七类。
    本案中,P公司依据《认定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向相关认定管理机构提交材料,申请认定**企业资格,进而向税务机关备案申请享受税收优惠。P公司的申请不存在虚假或编造,其提交的全部材料均属真实、合法、有效。P公司不存在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*六十三条规定的几种构成偷税的手段行为,不能认定P公司构成偷税。
    四、税务机关无权直接撤销P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
    《认定管理办法》*九条作出规定:企业取得**企业资格后,应依照本办法*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、免税手续。同时,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,发现企业不具备**企业资格的,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。复核期间,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。
    根据上述规定,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**企业资格的,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,如果企业的确不具备**企业资格,应由认定机构撤销其**企业资格。又根据《认定管理办法》*八条规定:**企业资格的获取是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、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**企业认定管理机构。
    综上所述,税务机关可在发现P企业不具备**企业资格时,应先提请认定机构复核,并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,但税务机关无法定权限直接撤销P企业税收优惠。
    小结:
    本案中,P企业不满足取消**企业资格的法定条件,且撤销其高新资格已**过了追责时效。P企业向**企业管理认定机构提请相关申请认定材料时,提供的材料都属真实、合法、有效,由此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并不构成偷税。税务机关无权以上述事项为由直接撤销P企业享受的**企业税收优惠,应先提请认定管理机构复核。当今社会,行政管理事务纷繁复杂,由于行政权力自身具有膨胀性,坚持依法行政尤为重要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,行使其行政权力。
    来源/华税
    作者/华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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